以法治保障邮政行业高质量发展
——聚焦新修订的《陕西省邮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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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程
邮政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条例》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一次修订、三次修正,为我省邮政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随着全省邮政行业规模持续扩大,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市场结构、服务形态和监管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原《条例》部分条款已与上位法规定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落实上位法和行业发展新要求,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我省邮政业高质量发展,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新修订的《条例》共八章六十三条,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邮政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提升我省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健全寄递物流体系、规范和促进快递行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明确邮政管理职责 健全行业监管体系
《条例》从政府统筹与部门协同两个维度,进一步健全邮政管理体系。
在政府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和促进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邮政业公共服务能力。
在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监督管理。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商,健全完善县级邮政业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依托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邮政业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邮政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衔接,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规范和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聚力科技创新 夯实人才根基
在科技创新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培育邮政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高等院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广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关先进技术装备,提高智能化水平。
在人才培育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发展现代邮政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组织开展邮政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人才教育培养,加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邮政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完善农村末端寄递 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为破解农村寄递服务通达薄弱等突出问题,打通农村快递服务“最后一公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县、乡、村寄递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满足农村生产生活和消费升级需求,推进乡村振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运力资源,降低农村寄递运输成本。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与运输服务企业共享场站和运力资源。
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根据县域特色农产品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主动对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为农产品提供冷链寄递、产地直发等专业化、定制化服务。
在农村末端寄递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纳入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利用现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对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快件的场所的设置和运营给予补助,确保寄递服务有效覆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开发村级寄递物流公共服务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为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强化寄递信息保护
《条例》规范了快递包装的绿色环保要求,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安全、环保原则,快件包装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寄递生产作业要求。依法禁止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并积极回收利用,减少包装物的使用,避免过度包装和造成环境污染,实现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通过绿色认证的包装产品,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
近年来,随着个人使用邮政、快递服务的日趋频繁,通过寄递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条例》强化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采取技术手段对电子运单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其中明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邮件快件电子运单单号资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对电子运单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和电子数据保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定期销毁或者删除。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筑牢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优化投诉处置体系
《条例》增加对邮政和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方面相关内容,其中明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保证计件报酬标准与服务标准相适应。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有关规定为灵活用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健康保障。
在建立奖惩、甄别机制方面,《条例》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完善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加强甄别处置,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为畅通用户诉求表达渠道,妥善处理寄递服务争议,在投诉申诉方面,《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申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和监督电话。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投诉和批评意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邮政业申诉服务平台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邮政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条例》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一次修订、三次修正,为我省邮政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随着全省邮政行业规模持续扩大,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市场结构、服务形态和监管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原《条例》部分条款已与上位法规定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落实上位法和行业发展新要求,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我省邮政业高质量发展,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新修订的《条例》共八章六十三条,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邮政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提升我省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健全寄递物流体系、规范和促进快递行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明确邮政管理职责 健全行业监管体系
《条例》从政府统筹与部门协同两个维度,进一步健全邮政管理体系。
在政府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和促进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邮政业公共服务能力。
在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监督管理。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商,健全完善县级邮政业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依托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邮政业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邮政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衔接,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规范和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聚力科技创新 夯实人才根基
在科技创新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培育邮政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高等院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广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关先进技术装备,提高智能化水平。
在人才培育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发展现代邮政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组织开展邮政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人才教育培养,加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邮政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完善农村末端寄递 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为破解农村寄递服务通达薄弱等突出问题,打通农村快递服务“最后一公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县、乡、村寄递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满足农村生产生活和消费升级需求,推进乡村振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运力资源,降低农村寄递运输成本。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与运输服务企业共享场站和运力资源。
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根据县域特色农产品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主动对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为农产品提供冷链寄递、产地直发等专业化、定制化服务。
在农村末端寄递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纳入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利用现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对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快件的场所的设置和运营给予补助,确保寄递服务有效覆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开发村级寄递物流公共服务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为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强化寄递信息保护
《条例》规范了快递包装的绿色环保要求,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安全、环保原则,快件包装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寄递生产作业要求。依法禁止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并积极回收利用,减少包装物的使用,避免过度包装和造成环境污染,实现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通过绿色认证的包装产品,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
近年来,随着个人使用邮政、快递服务的日趋频繁,通过寄递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条例》强化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采取技术手段对电子运单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其中明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邮件快件电子运单单号资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对电子运单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和电子数据保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定期销毁或者删除。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筑牢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优化投诉处置体系
《条例》增加对邮政和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方面相关内容,其中明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保证计件报酬标准与服务标准相适应。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有关规定为灵活用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健康保障。
在建立奖惩、甄别机制方面,《条例》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完善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加强甄别处置,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为畅通用户诉求表达渠道,妥善处理寄递服务争议,在投诉申诉方面,《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申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和监督电话。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投诉和批评意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邮政业申诉服务平台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