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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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具体的确定方法是: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代表总名额。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乡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具体的确定方法是: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代表总名额。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